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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3/11/18 来源: 本站 阅读量(7)
火灾原因认定是对火灾现场勘验、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获得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,并*终得出结论的过程。因此,必须依法收集证据,客观审查判断。
我在实践中,接触了大量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的案件,但是对确定电气线路故障为起火原因的认定标准,许多人甚至包括火调人员都语焉不详,甭说面对《火灾事故认定书》摸不着头脑的当事人了。因此,有必要与各位朋友分享一下。
上述四种情形,必须同时具备,缺一不可,并且必须要有证据证实。其中,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和相应的鉴定结论,是*重要的证据之一。
特别要注意对电热熔痕加以鉴别,要由专业机构作出的一次短路熔痕和二次短路熔痕的鉴定结论。在多数情况下,二次短路熔痕可以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。如果鉴定结论为火烧熔痕,基本上可以排除电气火灾的可能性。
火灾原因认定是消防救援机构的法定职责,是一项行政行为,没有确实充分证据,单凭主观推断,是不能作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认定结论的。
需要强调的是,作出《火灾事故认定书》之前,消防救援机构会召集当事人到场,说明拟认定的火灾原因及认定依据。对于拟认定结论不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,当事人有权提出质疑,也可以提出新的事实、证据和线索,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进行补充调查。那种在送达前简单地说明,对当事人质疑置之不理,便当场送达《火灾事故认定书》的做法,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。
说明:原文由本号发表于2017年6月20日,现根据消防法规修改情况调整个别文字表述。
曹刚律师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和《辽宁省消防条例》起草人之一。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。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。北京市炜衡(沈阳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。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法律顾问,辽宁省法学会应急管理法治研究会副会长。